文章阐述了关于入伙但迟迟不变更工商,以及入伙但迟迟不变更工商怎么办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根据公司法规定,合伙企业应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依法制定企业章程,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你和另一个股东***取私下订立协议的办法不可取,应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另外,第三方想入伙,可以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即可。
入伙:需承认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部分:退伙 自愿退伙。
1、是的,必须去变更登记,否则工商年检都过不去,除非不填新的股东,那新股东肯定不同意。
2、所谓的合伙合同就是入股协议,这个协议如果你们认为有必要,是可以签订的,不过不用通知工商局,这是民事合同,如果没有什么特殊需求,直接公司章程规定内容即可。
3、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里的新合伙人是指拟加入合伙企业的第三人。合伙企业接纳第三人加入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须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4、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如果对方是已有公司,把钱打入对方的个人账户还是公司账户要清楚。如果是打给个人,而且没有签订合伙协议的,一般不认为是入伙,可以主张要回。如果打给对方了公司账户,但是并不了解合伙企业的状况,之前也未交流过,也未签订合伙协议,则是可能要回的。
2、这种合伙关系,一般按合伙***处理,查账,要求管理账目的一方偿还说不清去向的款项就可以了。
3、合伙做生意账目不清楚能***。合伙人之间属于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责任。对于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需要相互约定,如果出现生意账目不清,损害其他合伙人合法经济利益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其他合伙人可以***解决。当然,如果存在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的,需要报警处理。
4、如果情况属实的话,尽量收集证据,可以归属到挪用资金罪上。在没有确定能有把握保障应有权利前,尽量不要签署协商协议把问题性质变成了经济***,导致问题拖延无法解决。
5、只要你没有打欠条给他,你就不欠他的。他要是***,他可以找审计,把你们合伙的生意账目理清楚,亏损当有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双方各投资50万,总投资100万;审计时发现,基本亏损,还欠五十万,不是退他钱,而且双方共同承担五十万的债务。他要是打官司,也是如此。
6、合伙开店,刚开始的时候,不分彼此,觉得关系很近,事情也好处理,到了遇上实际问题以后,才知道合同的重要性,现在对方私自拿钱,你想退出,店里又没钱,现在只能清算店里的库存,还有就是债权债务,净资产彻底核算清楚后,在你撤出前,让对方打个欠条给你。
没有法律效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干股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具体情况需根据协议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首先,干股协议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达成的,约定一方不实际出资而享有公司股份的权利的协议。如果干股协议的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那么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具有法律效力。“干股”本质是赠与关系,只要符合赠与的法律规定及公司法的规定,“干股”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由于这种分红比例是按照法律规定写在《公司章程》中,并且提交给工商局备案,所以这种所谓的“干股”即有法律保障的“干股”。
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需要条件: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你好,这种情况要分对外和对内两种不同的场景,对外因为还未做工商登记,不具有公示效力,不算登记在册的股东;对内如果其他股东都已经在协议上签字了,算是公司的股东。
2、没有法律效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 协议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4、根据公司法规定,合伙企业应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依法制定企业章程,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你和另一个股东***取私下订立协议的办法不可取,应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另外,第三方想入伙,可以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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