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外商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办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其内容包括职务、培训情况、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情况。第六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具备规定条件申请授权的,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提交文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第一条 县(区)及县(区)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不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性质的办事机构,不再到工商机关登记,目的主要为了更加方便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已经登记设立的办事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为分公司。
关于外企办事处的法律动态,2006年5月10日,中华工商时报报道了一则重要信息。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指出,从那以后,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办事处不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手续。此举旨在确保公司法和外资法律的适用一致性,同时提高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范性与效率。
同时,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办事处不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
1、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名称预先核准:提交企业名称预登记表格,投资方委托书,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如授权书等。 审批合同、章程:确保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和章程。 确认经营场所和设施: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设施和从业人员。 确定注册资本: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3、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核准公司名称:首先,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核准外资公司的名称,确保名称符合规定且未被占用。 领取批准证书:名称核准后,依据外资企业的投资***和项目,向审批机关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加强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法律分析: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然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营业执照编号也是我们去识别一个企业是否真的存在的“原料”,凭着营业执照编号,我们可以在网上或是在本地工商局查询该企业的信息。
4、境外非***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公安机关,是境外非***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1、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的主管机关,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市工商局承办具体工作。
2、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 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3、第一条 县(区)及县(区)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4、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5、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6、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设立与登记的要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注:工商企字[1995]第八个五年***177号文。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是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部门规章,需要修改、宣布废止(失效)都要由制定的部门共同作出决定。
工商标字(1989)第293号 19822 1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针对客户咨询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即***差制度,自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其效力发生了变化。 ***差制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主要目的是控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
关于外商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办法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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